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即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2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振嘉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