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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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1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並未在監在押,且其自民國88年5月26日迄今之設籍地址均在新竹縣○○鎮○○街○○巷○弄○號,本件撤銷緩刑聲請書、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43號刑事判決所載受刑人之住所亦俱為上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前揭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復遍查全卷並無任何證據證明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確在本院管轄區域,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