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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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9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聰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彥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裁判費3,
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9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