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387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338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複 代理人  陳永興
被   告  劉嘉麒
       王玉盆
       劉琮仁
       劉佳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二行關於「按年息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6.816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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