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3348號
受罰人
即證人  王素卿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高雄市政府新聞局與被告嘉祐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素卿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
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
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
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
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之。
二、本院受理99年度中小字第3348號清償債務事件,受罰人王素
卿為證人,經通知於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29日到場訊間
,該受罰人已受合法之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證,受罰人
並無正當理由,竟均不到場,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