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7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被 告 李淑枝
訴訟代理人 徐銘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7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被 告 李淑枝
訴訟代理人 徐銘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