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7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蔡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