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17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瑞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文棋俊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101年度雄簡字第11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48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