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
丁○○送達代收人戊○○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零叁佰玖拾元,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邀同被告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萬元,借款期間自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借款人應於每月二十五日繳納一次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採機動利率,如未依約支付本息,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之日起,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詎訴外人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其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未依約定繳納本息,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訴請被告等連帶清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經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催收款客戶往來明細各一份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均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