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小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二七○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右原告與被告甲○○、寶通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叁拾玖元,折合新臺幣柒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