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2,78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理由書及繕
本,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