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秩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板秩字第139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上被移送人乙○○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
民國97年8月6日以北縣警中偵字第0970045221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
處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及地點:乙○○自民國(下同)96年年底某日起至97
年6月22日止,在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6樓及台
北縣新店市○○路○段○○號6樓等處,甲○○自97年4月間某
日起至97年6月22日止,在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
號6樓。
(2)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乙○○、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2份附卷
可稽。
(3)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許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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