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48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於小額程
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
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4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紙在卷足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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