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隸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6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隸齡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呂隸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爰審酌被告甫於本案犯行之前1日即民國101年11月5日為竊
取與本案同款商品之犯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不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詎相隔1日即再犯相同罪名之
本案,顯見其全然無視法律禁令,且無絲毫尊重他人財產權
之意,其漠視法令,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為求一
己之便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
可取;併斟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
,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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