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王培恩
被移送人 邱春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2月13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培恩、邱春甥共同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培恩、邱春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月27日7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段○○號(星聚點KTV
)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2人共同毆打 柯奕承 (未據提出傷害告
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2人於警詢之供述及證人柯奕承、 吳柔萱 於警
詢之指述及證述。
(二)現場錄影翻拍照片。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