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調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蔡開謀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
       張克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臺北市○○區○○段四小段
四○○一四、四○○一五、四○○一七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並更正被告姓名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應補正、更正如主文所示,爰依上開規定,定期
間命原告補正、更正,如逾期未補正、更正,即裁定駁回本
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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