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525號
再審原告   王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廣雄 間提起再審事件,查再審原告係
對於本院100年度中家簡字第5號之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而再審原告之再審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035元,則本件再審之訴,依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
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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