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525號
再審原告 王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廣雄 間提起再審事件,查再審原告係
對於本院100年度中家簡字第5號之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而再審原告之再審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035元,則本件再審之訴,依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
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