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金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金簡字第31號
上訴 人
即被 告  林釔辰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
            之3
           居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
           住新北市○○區○○路○○○○號
被上訴人
原  告  劉沛淇 (原名 劉佩珍 )
           住桃園市○○區○○○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
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即被告逾期迄
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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