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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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庚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22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交簡字第240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40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茲檢察官以其犯上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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