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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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黃鳳蓮
黃志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鳳蓮前就讀協志高中邀同債務人黃志鑫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21,08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鳳蓮自民國101年04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3,336元及自民國101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1年04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志鑫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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