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添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172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6172號被告劉添福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公館鄉中義村2鄰中義5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一)劉添福係 劉秋燕 、 劉景煒 、 劉秋梅 之叔叔; 劉邱平妹 係其大嫂,彼此具有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劉添福於民國100年10月15日下午3時許,因停車位糾紛與姪女劉秋燕發生爭執,為阻檔劉秋燕駕車離去,竟當場基於以強暴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將農用耕耘機停放在苗栗縣公館鄉中義村2鄰中義54號前可供公眾駕車出入該處之唯一路口,以此方式不讓劉秋燕及劉景煒、劉秋梅、 劉秋菊 等人駕車行進該處出入,妨害該等人駕車行進之權利。劉添福隨後前往劉邱平妹家中欲找其父親 劉木水 就停車位問題理論,適劉景煒在家並與劉添福發生口角爭執,於爭執中,劉添福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頭毆打劉景煒之左臉頰,致劉景煒受有左下臉部挫傷腫痛淤青之傷害。
(二)嗣於同日下午4時20分許,因劉添福仍將農用耕耘機停放在上開路口,適劉秋梅、劉秋菊駕車返回苗栗縣公館鄉中義村
2鄰中義54號之娘家,遭劉添福以此方式擋住劉秋梅、劉秋菊等人之去路。劉秋梅之母親劉邱平妹因而向劉添福理論,雙方發生口角爭執,劉添福並向劉邱平妹稱:另給你全(客語,即來口交之意),劉邱平妹聽聞乃作勢靠近劉添福下體部位,劉添福見狀,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頭攻擊劉邱平妹,致劉邱平妹受有左眼鈍挫傷、眼皮腫痛淤青、眼珠結膜下出血等傷害。
二、案經劉秋燕、劉景煒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及劉邱平妹訴請偵辦。
三、證據清單:
(一)被告劉添福於警、偵訊中之陳述。
(二)告訴人劉秋燕、劉景煒於警、偵訊中之證述。
(三)告訴人劉邱平妹於偵訊中之證述。
(四)證人 湯昇台 於偵訊中之證述。
(五)劉景煒、劉邱平妹提出之財團法人協和醫院診斷證明書。
(六)劉邱平妹受傷照片4張。
(七)現場照片3張、苗栗縣○○鄉○○段○○○○號地籍圖騰本。
(八)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公館分駐所100年11月19日員警劉家隆製作之職務報告。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等罪嫌。被告犯上開2次傷害及1次強制等罪嫌,犯意各別,行為殊異,請分論併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檢察官林李嘉檢察官黃振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楊曉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速」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俾及生撤回告訴之效力。
(三)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