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五號
再審原告丙○○
乙○○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戊○○、丁○○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零伍拾伍元,折合銀元壹拾萬零玖仟陸佰捌拾伍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肆拾伍元伍角,折合新臺幣肆仟玖佰叁拾陸元(元以下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