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載有「六合彩」明牌報紙拾份,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業經職權不起訴)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在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鎮區○○路○○號之某書局內,以每份新台幣二十五元之代價,向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販入載有「六合彩」明牌之書報後,再以每份三十元之代價出售予不特定人,而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賭博罪。迄同年月六日十五時五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其陳列販賣載有「六合彩」明牌報紙拾份,爰聲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扣案之載有「六合彩」明牌拾份,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陳無誤。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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