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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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九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核准假釋在案(奉准假釋日期文號九十一年七月八日法矯字第○九一○○二二○九六號),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祥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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