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朝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朝聘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刑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曾朝聘因於民國87年6月15日犯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為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且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受刑人曾朝聘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87.06.15、87.06.20│84年7月下旬至84年10月底│├──────┼────────────┼────────────┤│偵查(自訴)│臺中地院88年度自字第1414│臺中地檢84年度偵字第1847││機關年度案號│號│4、18517、18811號、85年││││度偵字第746、1077、3455││││、5681、8866、886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9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9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9號││實├────┼────────────┼────────────┤│審│判決日期│89.10.17│98.06.30│├─┼────┼────────────┼────────────┤│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9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49號││決├────┼────────────┼────────────┤││確定日期│89.10.17│99.05.06│├─┴────┼────────────┼────────────┤│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85年10月23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合於九十六年│合於減刑│不合於減刑││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宣告刑│││├──────┼────────────┼────────────┤│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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