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秀鈺具保人林協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協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秀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林協增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劉秀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豐交簡字第571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進行單1件、執行傳票送達證書
2件、拘票1件、拘提報告書1件、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於前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0696號執行卷宗可稽,業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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