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卯○○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
事實
一、卯○○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及八十九年二月間,在其位於新竹縣○○鎮○○里○鄰○○街○○○巷○號住處,先後邀集如附表所示之二組合會(分甲、乙二會)並自任會首,甲會自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年四月十五日止、乙會則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止,每會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均採外標制(即活會會員每次繳納一萬元、已得標會員每次繳納一萬元加上標息予會首),會員(包含會首)共計二十六人次、二十四人次,約定每月十五日在其住處舉行開標,開標時間甲會為下午二時、乙會為下午二時二十分,會款則於開標後三日內繳交會首。詎卯○○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分別冒用甲會活會會員辰○○、巳○○、曾 春蓮 (亦即丁○○○,以下均稱 曾春蓮 )、丙○○、壬○○、丑○○、酉○○、 姜竹茹 、午○○、庚○○及 吳玉 蟬之名義,及冒用乙會活會會員己○○、午○○、 陳研勝 (參加半會,與卯○○合為一會)及巳○○之名義,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得標,並連續多次或以未寫標單、或以寫標單方式,向其他活會會員佯稱如附表所示之被冒標會員得標,其中數次寫標單者,係在標單偽造會員署名及填寫標金,依習慣足以表示係該會員以標單上所載之金額為競標之利息參與競標,偽造具準私文書性質之標單後持以參與競標而行使之,得標後即將標單丟棄,足以生損害於上開遭冒標之活會會員,卯○○得標後再向活會會員詐稱係被冒標之人得標,使各活會會員分別陷於錯誤而交付會錢予卯○○。再卯○○明知甲會之 賴秋月 、 阮偉順 、 范清玉 、 莊秀鳳 (亦即 范莊秀鳳 ,以下均稱莊秀鳳)等四人,及乙會之 張美惠 、 林淑芬 、 范秀蘭 、 曾桂香 及 張登妹 等五人,或加入上開合會後即退出、或繳了一、二個月會錢後退出,實際上並未參與上開合會、已非合會會員,仍不告知其他會員,並以已非會員之上開九人名義參與開標並得標,使甲、乙二會其他會員誤以為其所加入之合會中包含上開已退出之會員並得標,因而陷於錯誤,交付會首會錢。迄至九十年元月初,卯○○未出面主持同年月十五日甲會之開標,會員始知受騙,卯○○共計詐得三百七十三萬五千元(詳細金額及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姜竹茹、丙○○、曾春蓮、巳○○、辰○○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卯○○對於右揭犯罪事實,除否認有寫標單,辯稱均以口頭告知其他會員何人得標云云外,餘均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姜竹茹、丙○○、曾春蓮、巳○○、辰○○指述及被害人乙○○、己○○、庚○○、 梁琴英 、子○○、丑○○、未○○、酉○○、戌○○、亥○○、 吳玉蟬 、壬○○、寅○○、午○○、申○○、天○○、 林春蓮 、莊秀鳳、賴秋月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甲會、乙會會單在卷可稽。被告雖否認冒名填寫標單並得標云云,惟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供承不諱:「(標會時有無標單?)沒有,都是口頭說的,但有一、二次有寫標單。」(參本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標單如何寫?)寫人名及標金,標金是因為知道別人要標多少錢,我再寫高一點標走,我沒有經過別人同意幫他寫標金,自己標走。」(參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訊問筆錄)、「(有哪幾會有寫標單?)有時候有寫標單,沒有每次寫標單,甲會、乙會會員人數很多,我忘記哪幾會有寫標單。」(參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戊○○證述情節相符:「(有寫標單其內容是如何記載?)我看到有寫人名及金額,但開完標之後那些標單都沒留下,::」(參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訊問筆錄),應認被告確有冒用會員名義填寫標單標走會款之事實,其於審理時翻異其詞否認有寫標單云云,應不足採。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偽造他人名義之標單,如僅記載他人之姓名及競標之利息數額,別無其他之記載,若非依民間互助會之習慣,尚無從依其記載之內容,辨識其文義,並不具備私文書之形式至明,應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於紙上之文字,依習慣足以為表示其用意證明之準私文書(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一O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核被告卯○○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名乃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另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規定論處,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以一行為使各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係觸犯數個詐欺罪名,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分別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另公訴意旨於事實欄雖記載被告虛列辰○○為乙會會員向其他活會會員詐欺一節,惟查被告所召集如附表所示之甲、乙二會,其會員名單之前有數版本且會員互有出入,惟最後確定之會員名單乃如附表所示之會員,並無辰○○其人,而係曾應允加入合會後放棄加入、或已加入合會繳了一、二次會款後退出合會之甲會之賴秋月、阮偉順、范清玉、莊秀鳳等四人,及乙會之張美惠、林淑芬、范秀蘭、曾桂香及張登妹等五人,是實際上上開九人並非會員,除據被告供承外,亦據辰○○、林淑芬、賴秋月、莊秀鳳於偵查時證述明確,應認被告辯稱上開九人係中途退出等語,應可採信,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尚有未洽;又公訴意旨未論乙會之會員陳研勝僅加入半會(另半會由被告頂下),亦有未洽,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徒因一時失慮至罹刑章,惟所詐得之金額高達新臺幣三百七十餘萬元,但事後深表悔悟,並已與被害人等人調解成立,有調解書附卷可考,犯後態度良好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此教訓今後應益知慎戒,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五年,用勵自新。又被告所偽造之標單,數量不明且未扣案,證人戊○○亦證稱開標後標單未留下等語,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佳惠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甲會(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九十年四月十五日止、每會金額一萬元)┌──┬───┬──────┬────┬─────────────────┐│編號│會員│得標日期│遭冒名投│詐得之款項│││名冊│(得標金額)│標之會員││├──┼───┼──────┼────┼─────────────────┤│1、│卯○○│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會首││││││)│││├──┼───┼──────┼────┼─────────────────┤│2、│寅○○│八十八年四月│寅○○自│││││十五日(一六│行標走│││││00元)│││├──┼───┼──────┼────┼─────────────────┤│3、│賴秋月│八十八年五月│實際並無│詐得活會會員十五名(天○○、戌○○││││十五日(一五│此會員│、申○○、未○○、辰○○、巳○○、││││00元)││曾春蓮、丙○○、壬○○、丑○○、劉││││││ 淑惠 、姜竹茹、午○○、庚○○、吳玉││││││蟬)會款各一萬元,共十五萬元。│├──┼───┼──────┼────┼─────────────────┤│4、│辰○○│八十八年六月│以辰○○│同前。││││十五日(一六│名義冒標│││││00元)│││├──┼───┼──────┼────┼─────────────────┤│5、│庚○○│八十八年七月│以庚○○│同前。││││十五日(一四│名義冒標│││││00元)│││├──┼───┼──────┼────┼─────────────────┤│6、│阮偉順│八十八年八月│實際並無│同前。││││十五日(一五│此會員│││││00元)│││├──┼───┼──────┼────┼─────────────────┤│7、│ 彭桂枝 │八十八年九月│彭桂枝自│││││十五日(一五│行標走│││││00元)│││├──┼───┼──────┼────┼─────────────────┤│8、│范清玉│八十八年十月│實際並無│同編號三。││││十五日(一五│此會員│││││00元)│││├──┼───┼──────┼────┼─────────────────┤│9、│巳○○│八十八年十一│以巳○○│同前。││││月十五日(一│名義冒標│││││六00元)│││├──┼───┼──────┼────┼─────────────────┤│10│莊秀鳳│八十八年十二│實際並無│同前。││││月十五日(一│此會員│││││八00元)│││├──┼───┼──────┼────┼─────────────────┤│11│曾春蓮│八十九年一月│以曾春蓮│同前。││││十五日(一七│名義冒標│││││00元)│││├──┼───┼──────┼────┼─────────────────┤│12│丙○○│八十九年二月│以丙○○│同前。││││十五日(一四│名義冒標│││││00元)│││││││││├──┼───┼──────┼────┼─────────────────┤│13│壬○○│八十九年三月│以壬○○│同前。││││月十五日(一│名義冒標│││││五00元)│││├──┼───┼──────┼────┼─────────────────┤│14│丑○○│八十九年四月│以丑○○│同前。││││十五日(一五│名義冒標│││││00元)│││├──┼───┼──────┼────┼─────────────────┤│15│ 林淑如 │八十九年五月│林淑如自│││││十五日(一五│行標走│││││00元)│││├──┼───┼──────┼────┼─────────────────┤│16│ 李素娟 │八十九年六月│李素娟自│││││十五日(一五│行標走│││││00元)│││├──┼───┼──────┼────┼─────────────────┤│17│酉○○│八十九年七月│以酉○○│同編號三。││││十五日(一四│名義冒標│││││00元)│││├──┼───┼──────┼────┼─────────────────┤│18│吳玉蟬│八十九年八月│甲○○自│││││十五日(一五│行標走│││││00元)│││├──┼───┼──────┼────┼─────────────────┤│19│姜竹茹│八十九年九月│以姜竹茹│同編號三。││││十五日(一五│名義冒標│││││00元)│││├──┼───┼──────┼────┼─────────────────┤│20│午○○│八十九年十月│以午○○│同前。││││十五日(一五│名義冒標│││││00元)│││├──┼───┼──────┼────┼─────────────────┤│21│辛○○│八十九年十一│實際上為│││││月十五日(一│會員(代│││││四00元)│替 曾淑惠 ││││││), 姜秋 ││││││琴自行標││││││走││├──┼───┼──────┼────┼─────────────────┤│22│吳玉蟬│八十九年十二│以吳玉蟬│同編號三。││││月十五日(一│名義冒標│││││二00元)│││├──┼───┼──────┴────┴─────────────────┤│23│天○○│九十年一月倒會。含第一次繳會款予會首,共標二十二會,尚有四│├──┼───┤會未標。││24│戌○○││├──┼───┤││25│申○○││├──┼───┤││26│未○○││├──┴───┴──────┬──────────────────────┤│合計詐得之款項│0000000元。(十五萬X十五次)│└─────────────┴──────────────────────┘附表二乙會(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止、每會金額一萬元)┌──┬───┬──────┬────┬─────────────────┐│編號│會員│得標日期│遭冒名投│詐得之款項│││名冊│(得標金額)│標之會員││├──┼───┼──────┼────┼─────────────────┤│1、│卯○○│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會首││││││)│││├──┼───┼──────┼────┼─────────────────┤│2、│張美惠│八十九年三月│實際並無│詐得活會會員十七名(寅○○、曾春蓮││││十五日(一六│此會員│、子○○、申○○、癸○○、亥○○、││││00元)││乙○○、未○○、丑○○、 鄒怡堅 、林││││││春蓮、 張玉瑩 、姜竹茹、陳研勝、 游瑞 ││││││琴、己○○、午○○)共十六萬五千元││││││。(陳研勝為半會,故繳五000元)│├──┼───┼──────┼────┼─────────────────┤│3、│林淑芬│八十九年四月│實際並無│同前。││││十五日(一六│此會員│││││00元)│││├──┼───┼──────┼────┼─────────────────┤│4、│范秀蘭│八十九年五月│實際並無│同前。││││十五日(一七│此會員│││││00元)│││├──┼───┼──────┼────┼─────────────────┤│5、│彭桂枝│八十九年六月│彭桂枝自│││││十五日(一七│行標走│││││00元)│││├──┼───┼──────┼────┼─────────────────┤│6、│陳研勝│八十九年七月│以陳研勝│同編號二。││││十五日(一六│名義冒標│││││00元)│││├──┼───┼──────┼────┼─────────────────┤│7、│巳○○│八十九年八月│以巳○○│同前。││││十五日(一五│名義冒標│││││00元)│││├──┼───┼──────┼────┼─────────────────┤│8、│己○○│八十九年九月│以己○○│同前。││││十五日(一五│名義冒標│││││00元)│││├──┼───┼──────┼────┼─────────────────┤│9、│張登妹│八十九年十月│實際並無│同前。││││十五日(一五│此會員│││││00元)│││├──┼───┼──────┼────┼─────────────────┤│10│曾桂香│八十九年十一│實際並無│同前。││││月十五日(一│此會員│││││五00元)│││├──┼───┼──────┼────┼─────────────────┤│11│午○○│八十九年十二│以午○○│同前。││││月十五日(一│名義冒標│││││二00元)│││├──┼───┼──────┴────┴─────────────────┤│12│寅○○│九十年一月倒會,含第一次繳會款予會首,共標十一會,尚有十三│├──┼───┤會未標。││13│曾春蓮││├──┼───┤││14│子○○││├──┼───┤││15│申○○││├──┼───┤││16│癸○○││├──┼───┤││17│亥○○││├──┼───┤││18│乙○○││├──┼───┤││19│未○○││├──┼───┤││20│丑○○││├──┼───┤││21│鄒怡堅││├──┼───┤││22│林春蓮││├──┼───┤││23│張玉瑩││├──┼───┤││24│姜竹茹││├──┴───┴──────┬──────────────────────┤│合計詐得之款項│0000000元。(十六萬五千元X九次)│└─────────────┴──────────────────────┘二次共計詐得0000000+0000000元=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