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九三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言詞散布謠言,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書記官陳冠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係於檢察官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之範圍內為之,故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書記官陳冠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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