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運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簡寬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6,984元【以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及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計算式:(273.82+80.04)平方公尺×4,400元/平方公尺=1,556,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6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