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士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乙醇溶液沖洗,再就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17號卷第9頁)在卷足憑,且難以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甲基安非他命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經核對卷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17、71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612號不起訴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1年7月22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14351834號函後,本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附表:
編號名稱1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2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鏟管1支。3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殘渣袋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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