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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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七六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律師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九(上開民事判決係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而該民事訴訟之被告係甲○○及 陳花鹿 二人,該二人應平均負擔訴訟費用,而陳花鹿對於上開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故該民事判決僅甲○○部分確定,甲○○應負擔本件訴訟費用應為百分之四十九)。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明儀得抗告。
~T40~F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三千零四十元│聲請人誤算為二萬二千四││││百零一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一千二百八十六元│聲請人誤算為三百四十元│││││├───────────┼──────────────┼───────────┤│合計│二萬四千三百二十六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一萬一千九百二十元│24326×49﹪=11920(小││額││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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