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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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第四六二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 鄭懷君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全字第七六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全字第七六七號假扣押裁定,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四0九號執行事件,查封聲請人之財產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云云。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二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財產,並經假扣押執行查封在案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全字第七六七號假扣押卷、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四0九號執行卷,核閱屬實。茲相對人以同一事由,已另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聲請人履行契約,並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三號履行契約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訴訟業已繫屬,聲請人之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楓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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