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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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423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被告 高珮綺
謝○○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珮綺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陳報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0街000○0號5樓)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係供訴訟用,請勿遮隱權利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併補正被告高珮綺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其全體繼承人等之真實姓名及其確實住、居所,同時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遺產清冊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撤銷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間就其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並應以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撤銷標的。原告應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並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遺產附表。
三、被告高珮綺於民國102年8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四、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