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76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7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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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黃秋菊

訴訟代理人 吳美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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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倪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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