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7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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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740號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宇文德
被告 張良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世昌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世昌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