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國簡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龔政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