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 吳鐘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是 等11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另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屬訴訟成立要件之一,合先敘明。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應補正事項:㈠請調取坐落彰化縣○村鄉○○段○○○○○○○○○○○○號土地(
下稱系爭3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地籍圖,及系爭3筆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及登記異動索引資料。並查明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姓名年籍資料及相關地址,並確認原告起訴狀所載全體被告賴是等11人是否均當事人適格、當事人能力並無欠缺,如有欠缺應即補正完足。
㈡請查報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確認全部被告之正確送達地址為何。
㈢請確認原告就系爭3筆土地是否均有應有部分,如就其中一
筆土地無應有部分,請敘明何以能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之依據理由為何?㈣請就系爭3筆土地之各共有人應如何分割,詳予製作原告之
分割方案,且依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戶籍謄本等資料,調整共有人編號順序及確認正確持分比例後,提出正確之共有人持分表。並依上開共有人持分表,提出正確分割方案,以利製作假分割圖,㈤系爭3筆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座落大約位置(請以
圖說及照片方式查報)。且以圖說指明與系爭3筆土地全部相毗鄰地號土地毗鄰位置之土地所有權人,並提供各該毗鄰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並繪製欲分割之共有土地現場簡圖,簡圖內容應包括鄰近道路狀況、地上建築物位置、土地使用狀況、附近街廓及商業活動狀況,並將簡圖標示之內容拍攝照片(起訴狀均未說明,請儘速補正)。
㈥具體說明前開方案何處符合公平適當原則?另前開方案是否
按照兩造間應有部分之比例分割?若否,則應提出共有人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面積增減對照表。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有無徵得大部分共有人之同意?同意該方案之共有人應具體指明。前開方案是否將親等較近之親屬分在相毗鄰處?㈦前開方案有無請鑑定公司鑑定各該共有人分得土地位置,是
否與各持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相同?及有無互為補償之必要?若有,請陳報3家鑑定機構。本件有無必要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
㈧並依補正之分割方案,製作準備書狀,繕本自行送達全體適格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