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松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松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鄭松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受刑人鄭松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主刑部分)【民國】│├─┬──┬────┬──────┬─────┬─────────────┬─────────────┬─────┤│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竊盜│有期徒刑│104年9月21日│彰化地檢10│臺灣高│105年度│105年1月│臺灣高│105年度│105年1月│彰化地檢10││││7月││4年度偵字│等法院│上易字第│27日│等法院│上易字第│27日│5年度執字││││││第9248號│臺中分│106號││臺中分│106號││第1239號│││││││院│││院││││├─┼──┼────┼──────┼─────┼───┼────┼────┼───┼────┼────┼─────┤│2│竊盜│有期徒刑│①104年8月14│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4年度│104年12│臺灣彰│104年度│105年2月│定應執行有││││9月,共3│日、②104年8│4年度偵字│化地方│易字第69│月23日│化地方│易字第69│3日│期徒刑2年││││罪│月21日、③│第9641號等│法院│9號││法院│9號│││││││104年9月17日││││││││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3│竊盜│有期徒刑│104年9月25日│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4年度│104年12│臺灣彰│104年度│105年2月│第1188號││││7月││4年度偵字│化地方│易字第69│月23日│化地方│易字第69│3日│││││││第9641號等│法院│9號││法院│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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