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川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被告 楊欣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被告 黃立瑋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
664、7703、8260、8266、9480號、105年度偵字第44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美文書記官胡家寧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金川犯如附表編號1至3、6、7所示之罪,主文及刑度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如附表編號2、3、6、7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電工鉗參支、剝線刀伍支、鐵條拾支、瓦斯噴槍壹具、破壞鉗壹支,均沒收。
楊欣憲 犯如附表編號2至5、7至9所示之罪,主文及刑度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如附表編號2至5、7、9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7、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黃立瑋犯如附表編號5、7所示之罪,主文及刑度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如附表編號5、7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前案紀錄:
1、陳金川前①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於98年3月16日以98年度易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屏東地院於98年4月27日以97年度訴字第181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嗣經屏東地院於98年7月11日以98年度聲字第8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100年12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至101年1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2、楊欣憲前①於99年間,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9月26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4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②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10日以99年度竹簡字第6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於99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9月13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6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④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20日以99年度竹簡字第70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31日以99年度竹簡字第7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⑥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7月4日以100年度竹簡字第26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②、④、⑤案件,嗣經本院於101年1月9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4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刑期自100年2月24日至102年4月20日止(以下稱部分);上開③、⑥案件,則經本院於101年1月9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4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以下稱部分),自102年4月21日,接續上開部分之執行,並於103年7月16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至103年9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3、黃立瑋前於102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2年8月15日以102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103年6月23日徒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陳金川、楊欣憲,與黃立瑋分別為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349條第1項、第138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黃立瑋所犯附表編號7所示之2罪,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3項所示。另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詳附表編號7),併此指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瑞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胡家寧
法官黃美文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犯罪事實│主文││號│││├─┼───────────────┼─────────┤│1│陳金川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陳金川犯攜帶兇器竊│││竊盜犯意,於104年7月19日上午7│盜罪,累犯,處有期│││時許,要求不知情之楊欣憲(涉犯│徒刑柒月。扣案之電│││竊盜部分,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工鉗參支、剝線刀伍│││)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搭│支、鐵條拾支、瓦斯│││載其前往新竹市○○路○段○巷○○號│噴槍壹具、破壞鉗壹│││之產業道路旁農田內,趁無人注意│支,均沒收。│││之際,持自備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電工鉗3支、剝線刀5支、鐵條10││││支、瓦斯噴槍1具及在該處拾得之││││破壞鉗1支竊取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電纜線(長度約100米││││、業已發還管領人 蔡明煜 具領保管││││),得手後在該處剝取電纜,嗣於││││同日上午7時35分許為 陳桂芳 發現││││後報警而當場查獲。││├─┼───────────────┼─────────┤│2│陳金川及楊欣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陳金川共同犯竊盜罪│││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共同於10│,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7月15日上午7時50分許,在新│參月,如易科罰金,│││竹縣竹北市○○○路○○○○號旁,持│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自備鑰匙1支竊取 呂國村 所有、停│壹日。│││放在該處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楊欣憲共同犯竊盜罪│││貨車(業已發還呂國村具領保管)│,累犯,處有期徒刑│││,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經警於│參月,如易科罰金,│││104年7月16日下午3時許,在新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市○○路○段○○○巷空地尋獲。│壹日。│├─┼───────────────┼─────────┤│3│陳金川及楊欣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陳金川共同犯竊盜罪│││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共同於│,累犯,處有期徒刑│││104年7月3日晚間6時許,在新竹市│參月,如易科罰金,│││東大路3段626號前,持自備鑰匙1│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支(未扣案)竊取 張守忠 所有(登│壹日。│││記車主為 張秀霞 )、停放在該處之│楊欣憲共同犯竊盜罪│││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業已│,累犯,處有期徒刑│││發還張守忠具領保管),得手後供│參月,如易科罰金,│││己代步使用。嗣經警於104年7月15│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日凌晨5時許,在新竹市○○路○段│壹日。│││與延濱路路口尋獲。││├─┼───────────────┼─────────┤│4│楊欣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楊欣憲犯竊盜罪,累│││竊盜犯意,於104年6月間某日,在│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新竹市○○路某處,以不詳方式,│,如易科罰金,以臺│││竊取 林俸賢 所有(登記車主為 林仕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濠)、停放在該處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起訴書誤載為F6H-││││138號,懸掛車號000-000號車牌,││││業已發還林俸賢具領保管),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經警於104年7││││月16日下午2時20分許,在新竹市││││延平路3段468號空地尋獲││├─┼───────────────┼─────────┤│5│黃立瑋及楊欣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楊欣憲共同犯竊盜罪│││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共同於10│,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7月3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新│參月,如易科罰金,│││竹縣○○鎮○○路○○○段000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後方,由黃立瑋把風,楊欣憲持自│壹日。│││備鑰匙1支(未扣案)竊取 劉坤昌 │黃立瑋共同犯竊盜罪│││所有(登記車主為 劉進旭 ,業已發│,累犯,處有期徒刑│││還劉坤昌具領保管)、停放在該處│參月,如易科罰金,│││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得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後供己代步使用。嗣經警於104年7│壹日。│││月16日晚間9時40分許,在新竹市││││延平路3段470巷5號尋獲。││├─┼───────────────┼─────────┤│6│陳金川明知綽號「 強哥 」、年籍不│陳金川犯寄藏贓物罪│││詳之成年男子所持有之榕樹盆栽5│,累犯,處有期徒刑│││盆,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為 鄭連 財│參月,如易科罰金,│││所有,於104年7月16日凌晨4時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在新竹市○○路○段○○○巷○○號前│壹日。│││發現遭竊),竟基於寄藏贓物之犯││││意,於同日即104年7月16日上午9││││時21分許,將「強哥」所交付之上││││開榕樹盆栽5盆寄藏在新竹市延平││││路3段468號房屋內(業已發還鄭連││││財具領保管)。嗣於同日下午3時││││許,因楊欣憲(涉犯竊盜罪部分,││││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新竹市││││延平路3段470巷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攔查而循線查獲。││├─┼───────────────┼─────────┤│7│陳金川、黃立瑋及楊欣憲基於意圖│陳金川犯結夥攜帶兇│││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毀損公務上掌│器竊盜罪,累犯,處│││管之物品之犯意聯絡,於104年7月│有期徒刑柒月。又共│││13日凌晨1時56分許,分別騎乘車│同犯損壞公務員職務│││號6FH-138號重型機車(起訴書誤│上掌管物品罪,累犯│││繕為F6H-138號,懸掛車號000-000│,處有期徒刑參月,│││號車牌)及車號000-000號重型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車前往新竹市○○街○○○巷○○號竊│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盜,為避免行竊過程為警用監視器│楊欣憲犯結夥攜帶兇│││錄影,先持紅色噴漆毀損新竹市警│器竊盜罪,累犯,處│││察局第一分局所有、設置在新竹市│有期徒刑柒月。又共│││中山路221號之4之警用監視錄影器│同犯損壞公務員職務│││鏡頭後,再前往新竹市○○街150│上掌管物品罪,累犯│││巷30號,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處有期徒刑參月,│││油壓剪1支(未扣案)竊取 郭炎 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有之電纜線得手後離去。│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立瑋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楊欣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楊欣憲犯攜帶兇器竊│││竊盜犯意,於104年6月3日晚間10│盜罪,累犯,處有期│││時16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徒刑柒月。│││型機車(楊欣憲涉犯竊盜車號000-││││193號重型機車部分,業經本院以││││104年度竹簡字第41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往新竹市○○街128││││號工地,趁無人注意之際,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1支(未││││扣案)竊取 鍾益妹 所有之電線得手││││後離去。││├─┼───────────────┼─────────┤│9│楊欣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楊欣憲犯竊盜罪,累│││犯意聯絡,於104年6月15日上午7│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時30分前之凌晨某時許,在新竹市│,如易科罰金,以新│││ 林森路 224號前,持自備鑰匙1支(│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竊取 王俞萍 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業已發還王俞萍具領保管),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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