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甲○○因嫌犯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甲○○經本院傳喚、拘提均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果,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妙俐法官吳進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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