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0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堃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能幸 律師被告 劉文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於民國100年10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16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鄭舜元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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