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97號上訴人 林詩品 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9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萬5,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5,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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