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 黃郁如 訴訟代理人 黃育文
蘇建榮 律師被告 楊宥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