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4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堃宏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 律師被告 劉文義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堃宏、劉文義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叁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李堃宏因涉犯殺人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裁定執行羈押;另被告劉文義因涉犯傷害罪,前經本院訊問後,亦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100年12月13日裁定執行羈押。
茲本院認被告二人原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李堃宏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劉文義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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