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1號上訴人 石茂松 被上訴人 蔣寶燕
沈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9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14日寄存送達,依法而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