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黃武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淑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釋明利息起算日。
㈡釋明票號CH274386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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