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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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收取債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參加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正民 被告智強科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賓漢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 律師受告知人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當事人間收取債權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7日下午17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