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南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