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811,05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4,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