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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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330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楊彥勳 債務人瑞柏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高綺嶺 人債務人 蘇芳祥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瑞柏玩具股份有限公司、高綺嶺、蘇芳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瑞柏玩具股份有限公司、高綺嶺、蘇芳祥營業所、住所設於新北市八里區、桃園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